苏大学 [2005] 53

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苏 州 大 学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8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省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贷[200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是由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苏州大学与经办银行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范围内,遵循“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存贷款等方面的全面合作。
  第三条 学校设立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根据《江苏省教育厅 中行江苏省分行关于按照新机制实施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贷[2005]2号)文件精神,视工作需要,适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对外代表学校与银行进行业务联系,对内实行二级管理。各院系必须明确1名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工作能力,并且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同志负责本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联系人。

           第二章申请贷款的条件与金额
  第五条 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应为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贫困学生。
  第六条 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家庭和本人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七条 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采取按学年申请的办法,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一次性划款,生活费按月发放到本人。
  第九条 借款学生必须有两名见证人,见证人一般应为熟悉借款学生情况的本校教师,其职责是协助学校、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尽量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有效通讯方式。
  第十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章贷款申请的审核
  第十一条 具体审核流程为:各院(系)对所有要求借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对其品学情况、诚信记录进行核查,要求借款学生如实、完整地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对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借款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对通过院系资格审查的借款学生,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分别进行复审,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复审无误后,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统一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其它申请材料。

          第五章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将信息反馈到各院系及申请人,并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然后,经办银行根据签定的借款合同将学年获贷总金额一次性划入学校财务处指定帐户,再由财务处统一划拨到借款学生。

          第六章贷款期限与利息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全额负担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六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将根据有关政策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将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第十八条 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七章合同变更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可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院系向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
  ()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有关院系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借款学生所在的院系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八章贷款回收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院(系)在学生毕业前将组织借款学生填写有效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以及各院系应主动配合经办银行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学生提前还款,对不按时还款的学生将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并辅以电话催收。各院(系)应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本院(系)借款学生的动态电子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本院(系)借款毕业生的花名册核对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再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与经办银行确认后,组织借款毕业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同意后,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鼓励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九章违约公布
  第二十五条 按照江苏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苏教贷[2004]2号)精神,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公布:
  (一)借款学生未按照还款确认书规定的还款时间及时还款的,将以院系为单位在校内媒体上进行友情提示,以便于及时提醒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二)借款学生毕业后不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将在校内媒体上进行通报;
  (三)借款学生毕业后不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9个月以上的,将在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网站上以学校为单位通报;
  (四)借款学生毕业后不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15个月以上的借款学生名单,将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和网站上以学校为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章风险补偿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风险分担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12%比例,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学校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七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于每年11月上旬,将学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书面通知学校;学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学校学费收入中缴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一章院(系)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必须根据本院(系)的实际情况广泛深入地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做好毕业生按时归还贷款的工作,积极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各院(系)诚信教育的开展情况、还款情况、电子档案的建立、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将作为院(系)学生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二章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拨专项经费用于政策宣传、材料印制、贷款催还、调查研究、硬件配置等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费用支出。为鼓励先进,学校每年将评选一批校级先进个人、先进单位。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条 此前已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其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有民办二级学院视具体申请情况另行商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